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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9 个网点
取车方式(桃园机场第二航厦→AVIS 桃园国际机场分店)
位置
请于桃园机场第二航厦,入境大厅找寻AVIS服务柜台。
取车时的注意事项
到达桃园机场第二航厦入境口后请左转前往租赁车服务圆形柜台,AVIS工作人员将在此柜台为您服务。
请向工作人员出示您的预约确认书,驾照等相关文件。
手续完成后,工作人员将会带领您前去取车。
AVIS桃园国际机场柜台位置
■桃园机场第二航厦入境大厅⇒入境口左转前往租赁车服务圆形柜台⇒AVIS桃园国际机场柜台
位置
位于嘉义县低碳运具转运中心内。
从嘉义高铁站步行前往需约3分钟。
取车时的注意事项
取还车时请参考附图路线或谘询现场工作人员。

AVIS 嘉义高铁分店位置
■嘉义高铁站2号出口⇒请沿着右手边人行步道(插有红色''AVIS''旗帜)前进⇒嘉义县低碳运具转运中心内⇒AVIS 嘉义高铁分店柜台
取车方式(高雄小港机场到达出口→AVIS高雄小港机场分店)
位置
提供从高雄小港机场接送到AVIS高雄小港机场分店的服务。(约8分钟,视路况而定。)
取车时的注意事项
到达入境大厅时,请拨打AVIS小港机场分店电话联繫工作人员【(02) 6620-6620 转 170】,工作人员将于国际线到达出口等待您并带领您前往租车站点。(请判别身穿AVIS制服的工作人员)
到达AVIS小港机场分店后请向工作人员出示您的预约确认书,驾照等相关文件。
手续完成后,工作人员将会带领您前去取车。
※机场/高铁接送服务需于取车三天前预约,并在预约时提供班次号码、到达时间及接送人数,未预约者恕无法提供接驳服务。
※预约成功后AVIS工作人员将会透过Email联系您,请在收到AVIS安维斯租车的确认邮件时,主动告知需要接送服务。
AVIS小港机场分店位置
■高雄小港机场大厅⇒2号出口搭乘接驳车⇒AVIS高雄小港机场分店
搭乘捷运红线至芝山站,由1号出口出站后在福国路[捷运芝山站(福国)]站搭乘公车至[福国承信路口]站下车,往承德路六段步行150公尺即可到达,
站点位于VOLVO新凯汽车士林展示暨服务中心福国路侧。
115台湾台北市南港区市民大道七段396号
若搭乘捷运至昆阳站4号出口,出站后走向市民大道与昆阳街十字路口,左转即可看到门市。 (走路约3分钟路程)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保險
基本保险(免费)
本站租车价格中已包含强制汽车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驾驶人伤害保险、乘客责任保险(超载部分除外)、紧急道路救援服务、汽车窃盗损失险、车体损失险(有自付额)。
除强制汽车责任险外,另包含下列保险保障:
(1) 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每人之伤害最高新台币 200 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伤害最高新台币 400 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财损最高新台币 50 万元。
(2) 驾驶人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新台币 300 万元。
(3) 乘客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人新台币 300 万元(超载部分除外)。
(4) 车体损失险:发生车损而未至全损时,承租人应赔偿各车款之最高自负额;车辆全损时,承租人应赔偿车辆现值之 10%,尊荣车款则依各车款规范为准。
(5) 汽车窃盗损失险,承租人仅支付市价与保险赔偿金额之差额,惟车辆零件/配备单独失窃者,承租人须全额赔偿。
紧急道路救援包含以下服务
1. 拖车服务 (100公里以内)
2. 送油服务 (客户需自行支付油资)
3. 送水服务
4. 电池接电服务
5. 更换备胎服务
车体损失险:当车体损伤时,一般车款 承租人最高自付额 10,000 元;Avis Prestige 尊荣车款 承租人 最高自付额为 80,000 元 (部分车款最高自付额为 30,000 元)
加价购 安心减免服务:(至站点取车时, 欲加购安心减免服务, 最高减免可达自负额 0 元, 零负担)。
一般车款:
C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00 元, 10,000 元 → 0 元
O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50 元, 10,000 元 → 0 元
D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00 元, 10,000 元 → 0 元
G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50 元, 10,000 元 → 0 元
S 组车款 原自付额 30,000 元;加价 600 元, 30,000 元 → 0 元
尊荣车款 :
E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1,300 元, 50,000 元 → 0 元
N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1,300 元, 50,000 元 → 0 元
R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600 元, 50,000 元 → 0 元
举凡加购安心减免服务相关注意事项:
◎ 加购安心减免服务限预约时或现场取车时提出,凡出租后提出加购者将不受适用。
◎ 加购计价方式採"日"为计算单位,非以"时"计价。
◎ 逾时还车超时部份不在受保障范围内。
◎ 续租若有加购安心减免服务,承租之车辆务必驶回 AVIS 站点办理续租作业。
◎ 若车辆发生擦撞、毁损时,务必报警处理,并协寻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方能适用此服务保障内容。
◎ 车辆损伤达全损时,依合约客户需承担车辆现市价值 10% 之费用。
若事先购买安心减免服务,即可扣除自负额减免之金额,客户再行补差额。
例如:车辆全损须自负 5 万元,但当时有事先购买安心减免服务,将减免自负额 1 万元,则客人只需负担 4 万元 即可。
◎ 此服务不包含汽车辆失窃及不明车损、全车玻璃、轮胎、轮框以及小客车租赁契约书第十四条不理赔部分。
◎ 同一租车契约裡发生数个事故时,安心减免服务只适用于初次事故。
◎ 包月专桉:租赁契约期间为 1 个月,收取 20 日安心减免服务费用。
◎ 限量特惠方桉不适用此加购服务。
◎ 其他未尽说明部份皆参照 小客车租赁契约内容。
基本保险(免费)
本站租车价格中已包含强制汽车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驾驶人伤害保险、乘客责任保险(超载部分除外)、紧急道路救援服务、汽车窃盗损失险、车体损失险(有自付额)。
紧急道路救援包含以下服务
1. 拖车服务 (100公里以内)
2. 送油服务 (客户需自行支付油资)
3. 送水服务
4. 电池接电服务
5. 更换备胎服务
0负担安心保险
费用根据承租车型有所不同,请参阅各车辆等级说明,加购此服务可享用以下保障:
・ 自付额减免(最高可减免为0元)
・ NOC营业损失
・车体损失险(不包含车窗玻璃、轮胎、轮框)
※购买此服务后,若发生复数个事故时,只适用发生初次事故。若车辆发生任何擦撞、毁损时请务必报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方能适用此保障内容。
※取车后无法中途加购此服务。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线上订车注意事项
承租人(即驾驶者)必备条件
•一般车款承租人须年满 20 岁;尊荣车款承租人须年满 25 岁
取车时需出示证件
持有中华民国身分证者 :
1. 身份证 2. 有效驾照 3. 信用卡 (有效期限六个月以上;恕不接受 签帐金融卡 / 借记卡)
外国人士 :
• 于入境 30 天内还车者,租车时须出示 :
1. 互惠国所发有效之国际驾照 (查询互惠国关系) 2. 原国驾照 3. 信用卡 / (有效期限六个月以上) 4. 护照
• 无法于入境 30 天之内还车者,租车时须出示 :
1. 国际驾照签证 (如何申请国际驾照签证?) 或台湾本国驾照 (如何以外国驾照换领本国驾照?) 2. 信用卡 / (有效期限六个月以上) 3. 护照
港澳人士:
1. 香港/澳门发行之驾照 2.护照 3.信用卡 (有效期限六个月以上)
日本人士:
1. 日本驾照中文译本 2.日本驾照 3.护照 4.信用卡 (有效期限六个月以上)
※于站点取车时,请务必携带信用卡(恕不接受金融签帐卡),取车时出示签帐金融卡导致无法取车,订金将不予退还。
车辆预订
1. 车辆预订及实际车辆提供以车组为准,除本公司提供的特定车款优惠方案之外,恕无法指定租赁车款。
2. 超过预订取车时间 1 小时,且未事先通知者,视同取消预订,本公司得以将预订之车辆转租他人;如欲异动取车日期,优惠条件另
议。
※提醒您,如果您先前未注册,租车完成将自动加入成为会员,可至会员登入资料可至会员中心修改。
附加驾驶
增加驾驶人员不另收费,但亦须符合承租人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能于台湾合法驾驶的执照。
付款方式
请在预约时先行支付预约金已确保您的预约,其馀费用及保险、加购配件费用请在取车现场支付。需要在现场支付之费用将详细记载在预约确认单中,在取车现场支付费用时可利用信用卡(VISA、Master、JCB、AMEX)进行支付。
租赁期间计算方式、续租及逾时、超里程收费标准
1. 车辆租赁方式为日租,以 24 小时为计算标准。
2. 还车时间逾 1 小时者(不含 1 小时),每满 1 小时按公告牌价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计算收费,逾 6 小时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计算收费。
3. 顾客若需要延续租期,必须在约定还车时间前之营业时间内事先告知并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始为有效。
异地还车收费标准
提供甲地租车乙地还车服务,跨县巿之甲租乙还收取服务费新台币 1,000 元。
取消政策
如因顾客个人因素取消预约时,将以以下政策收取服务费。若发生汇款手续费,将由顾客自身负担,敬请见谅。
■ 利用日1天前/当天:将收取租车费用的10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2-3天前:将收取订金的7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4-6天前:将收取订金的6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7-9天前:将收取订金的5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10天前可免费取消并退回全额订金。
※取消申请需在营业时间9点~17点间提出, 取消申请若于日本时间17点后提出之申请将视为隔日之申请。
若希望变更或取消预约请利用预约确认页面提出申请或透过电话、LINE QR码、Wechat二维码或谈话窗口进行咨询。
燃油规范
1. 租金不包括燃料,车辆使用之燃料需由承租人自备,还车时,油箱之油料请勿低于出车 时之油量,多出的燃料恕不另退还或退费。
2. 承租人并应购用合法销售之燃料,若因用油不当造成车辆故障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 还车时油量若低于出车时之油量,承租人须自行至加油站加油,或同意本公司收取短缺之油料油费外加 100 元服务费。
4. 短缺油料油费计算,以当日公告油价及短缺油量格数换算之公升数为计算基准,本公司将另行开立油费发票以兹凭证。
5. 除了以上方式外,另提供【预付油资】服务,当选购此服务时,在还车之前都不用加油,因为此项服务表示您已购买整缸油,油价与加油站费用相同,未使用完的油钱将不会退回。
租车保障及车损相关责任
1. 车体损失险:当车体损伤时,一般车款 承租人最高自付额 10,000 元;尊荣车款 承租人 最高自付额为 80,000 元 (部分车款最高自付额为 30,000 元)。
(1) 加价购 安心减免服务:(至站点取车时, 欲加购安心减免服务, 最高减免可达自负额 0 元, 零负担)。
一般车款:
C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00 元, 10,000 元 → 0 元
O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50 元, 10,000 元 → 0 元
D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00 元, 10,000 元 → 0 元
G 组车款 原自付额 10,000 元;加价 450 元, 10,000 元 → 0 元
S 组车款 原自付额 30,000 元;加价 600 元, 30,000 元 → 0 元
尊荣车款 :
E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1,300 元, 50,000 元 → 0 元
N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1,300 元, 50,000 元 → 0 元
R 组车款 自付额 50,000 元;加价 600 元, 50,000 元 → 0 元
举凡加购安心减免服务相关注意事项:
◎ 加购安心减免服务限预约时或现场取车时提出,凡出租后提出加购者将不受适用。
◎ 加购计价方式採"日"为计算单位,非以"时"计价。
◎ 逾时还车超时部份不在受保障范围内。
◎ 续租若有加购安心减免服务,承租之车辆务必驶回 AVIS 站点办理续租作业。
◎ 若车辆发生擦撞、毁损时,务必报警处理,并协寻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方能适用此服务保障内容。
◎ 车辆损伤达全损时,依合约客户需承担车辆现市价值 10% 之费用。
若事先购买安心减免服务,即可扣除自负额减免之金额,客户再行补差额。
例如:车辆全损须自负 5 万元,但当时有事先购买安心减免服务,将减免自负额 1 万元,则客人只需负担 4 万元 即可。
◎ 此服务不包含汽车辆失窃及不明车损、全车玻璃、轮胎、轮框以及小客车租赁契约书第十四条不理赔部分。
◎ 同一租车契约裡发生数个事故时,安心减免服务只适用于初次事故。
◎ 包月专案:租赁契约期间为 1 个月,收取 20 日安心减免服务费用。
◎ 限量特惠方案不适用此加购服务。
◎ 其他未尽说明部份皆参照 小客车租赁契约内容。
2. 租车即送全额保险,除强制汽车责任险外,另包含下列保险保障:
(1) 第三人责任险:保险金额每人之伤害最高新台币 200 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伤害最高新台币 400 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财损最高
新台币 50 万元。
(2) 驾驶人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新台币 300 万元。
(3) 乘客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人新台币 300 万元(超载部分除外)。
(4) 车体损失险:发生车损而未至全损时,最高自付额新台币 8 万元整;车辆全损时,承租人应赔偿车辆现值之 10%,尊荣车款则依
各车款规范为准。
(5) 汽车窃盗损失险,承租人仅支付市价与保险赔偿金额之差额,惟车辆零件/配备单独失窃者,承租人须全额赔偿。
3. 若因承租人之故意或过失其应负责赔偿损失之金额超过保险理赔金额及范围者(包含财务、精神、工作等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4. 如承租人因违反租赁契约书约定事项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车辆损坏,须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不受车损最高自付额限制:
(1) 承租人或驾驶人故意或唆使之行为所造成者。
(2) 承租人或驾驶人酗酒或服用、施打违禁品驾驶本车辆所造成者。
(3) 承租人或驾驶人从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为所造成者。
(4) 承租人准许或指使任何无合法汽车驾驶执照之他人驾承租车辆。
(5) 承租车辆于发生肇事后逃逸,其肇事所造成之毁损灭失。
(6) 第三者故意行为、遭不明车辆或物体碰撞、自然灾害 (如颱风、地震、洪水等) 、或其他不明原因所造成者。
禁止事项
1. 本车为禁止吸菸车辆且不得超载,并不得载送下列物品:
(1) 违禁品、危险品。
(2) 不洁或易于污损车辆之物品。
(3) 不适宜随车之动物类(可随车之动物仅限装于宠物箱之犬、猫、装于小笼之鸟类及盛于小容器中之鱼虾等)。
若承租人违反此约定,本公司得终止租赁契约,并即时收回车辆,如另有损害或造成车辆污损、异味残留、动物体毛残留等,承租
人须支付损害赔偿。赔偿修復或清洁费用,依一般行情收费。
2. 承租人应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车辆并自行驾驶,不得使用于以下情况:
(1) 准许或指使任何无合法汽车驾驶执照之他人驾驶。
(2) 从事汽车运输业行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报酬而揽载乘客或货物)。
(3) 禁止超载或充作教练车。
(4) 用以推动或拖曳任何车辆或物体。
(5) 改造、供竞赛或其他试验性目的。
(6) 为任何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或其他违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药物或酒醉驾车。
(8) 以诈欺或委虚伪陈述之方式向本公司取得本车辆。
违反本项约定,承租人得终止租赁契约,并即时收回车辆,如另有损害,并得向乙方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其他承租人应负责任及费用
1. 租赁期间承租人应随车携带驾驶执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汽车出租单及行车执照以备查验。
2. 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因违规所生之处罚案件及停车费、国道通行费等费用概由承租人负责缴清,如由本公司代为缴纳者,承租人应负责
偿还。
3. 若有关牌照、行车执照或车辆被扣等情事发生,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监理机关通知领回日止之衍生费用,须由承租人负担。
4. 本公司出车时免费提供之配备(如雨伞),或承租人付费租用之配备(如 GPS、儿童安全座椅等),承租人负有保管责任,若发生毁损或
遗失,相关赔偿或维修费用将由承租人负担。
5. 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如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 60 公里以上,造成出租车辆被吊销汽车牌照三个月,除缴纳规定罚款金额外,须
偿付该车辆三个月之营业损失。
其馀未尽事宜,以小客车租赁契约书为准。
小客车租赁契约书
出租人(甲方)于签约前,将以下契约内容逐条向承租人(乙方)说明,并经乙方审阅完成,双方签订书面契约,以凭信守。
第一条 契约当事人: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玆为出租租赁车辆(以下简称本车辆)乙事,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
第二条 本车辆及随车配件、出车前车况图、出车里程、出车时之油量多寡,以及租赁期间、租金计算及付款方式等详如正面,乙方签妥本契约后,视为租赁车辆交付与验收完毕。
惟本车辆及随车附件之所有权仍归属甲方,本契约仅係将本车辆及随车附件在约定期间内租予乙方使用,乙方并不取得其他任何权利。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并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关本车辆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护或更换须经甲方事前核准。
乙方于租赁期间内应依本合约给付甲方全部之租金与相关费用。如乙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应负连带给付责任。
第三条 除强制汽车责任险,租金附加下列保险:
1.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人之伤害最高新台币2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伤害最高新台币4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之财损最高新台币50万元。
2.驾驶人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新台币300万元。
3.乘客责任保险:保险金额每人新台币300万元(超载部分除外)。
4.车体损失险。
5.汽车窃盗损失险:乙方仅支付市价与保险赔偿金额之差额。(不含零件、配件被窃损失险)
除双方另有约定,若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其应负责赔偿损失之金额超过保险理赔金额及范围者(包含财务、精神、工作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涉。
第四条 担保方式:甲方不另收取保证金或担保品。
第五条 本车辆租赁方式:日租。本车辆每日平均行驶最高里程为依正面所示,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金额依正面所示累计,但每日加收金额不得逾一日租金之半数。乙方应依约定时间交还车辆,还车时间逾一小时者,每满一小时依照该车组年度公告牌价的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计算收费,逾六小时以上者依照该车组年度公告牌价的一日之租金计算收费。乙方于约定使用时间届满前交还车辆,且提前还车时间满一日以上者,须检附已开立之发票请求甲方退还每满一日部分之租金,但乙方享有天数折扣优惠者,甲方得先依实际使用日数重算租金及扣除必要费用后,再退还馀额。
前项因车辆本身机件故障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限颱风、地震、洪水、暴动之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不能依约定时间交还车辆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本车辆使用燃料种类如本契约书正面所载,本车辆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备(乙方还车时,须以出车时给付的油量基准计算,剩馀之燃料不另退还),乙方并应购用合法销售之燃料且应于还车时提供租赁期间所有加油发票或收据。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致车辆故障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车为禁止吸菸车辆且不得超载,并不得载送下列物品:
1.违禁品、危险品。
2.不洁或易于污损车辆之物品。
3.不适宜随车之动物类(可随车之动物仅限装于宠物箱之犬、猫、装于小笼之鸟类及盛于小容器中之鱼虾等)。
违反本项约定,甲方得终止租赁契约,并即时收回车辆,如另有损害或造成车辆污损、异味残留、动物体毛残留等,乙方同意支付赔偿修復、清洁费用及维修清洁期间的营业损失。清洁费用为新台币2000元。
第八条 乙方应在一般道路或公路上行驶本车辆,且乙方应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并自行驾驶本车辆,不得以下列方式之一使用、驾驶或承租本车辆:
1.准许或指使任何无合法汽车驾驶执照之他人驾驶。
2.从事汽车运输业行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报酬而揽载乘客或货物)。
3.超载或充作教练车。
4.用以推动或拖曳任何车辆或物体。
5.改造、供竞赛、越野或其他试验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赛车场或其他赛道上行驶。
6.为任何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或其他违法目的之使用。
7.服用麻醉或迷幻药物或酒醉驾车。
8.以诈欺或委虚伪陈述之方式向甲方取得本车辆。
违反本项约定,甲方得终止租赁契约,并即时收回车辆,如另有损害,并得向乙方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第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随车携带驾驶执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汽车出租单及行车执照以备查验。乙方于租赁期间,因违规所生之处罚案件及停车费、国通行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缴清,如由甲方代为缴纳者,乙方应负责偿还。另有关牌照、行车执照或车辆被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监理机关通知领回日止之衍生费用及营业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乙方于承租赁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交通法规,而受主管机关罚锾或吊扣本车辆牌照等处分者(包括但不限于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60公里、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等),应就该罚锾及甲方因此所受之营业损失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本车辆按日计算之租金),负担最终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保管及维护本车辆,禁止转租、出卖、设质、抵押、让与担保、典当车辆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车辆发生擦撞或毁损,乙方应立即向警察机关报案并通知甲方俾利向保险公司或肇事对方索赔,如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车费、修理费及车辆修理期间之租金,应由乙方负担。如因乙方怠于向警察机关报案并通知甲方,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及损失难以确定时,所有之损害均由乙方负担。汽车之毁损非经甲方之勘估不得迳行修理,乙方如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在外修护者,甲方得请求以原厂估价并予以重修,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本车辆遗失或被盗者,乙方应立即向警察机关报案并通知甲方。本车辆于乙方保管而未返还甲方前遗失或被盗、被窃者,乙方应负担自负额(如本车辆有投保窃盗损失保险者,乙方仅支付市价与保险赔偿金额之差额);惟车辆零件/配备单独失窃者,乙方须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 本车辆如发生车辆损伤而未至全损时(车辆全损之定义依保险条款为修理费用超过本车辆保险金额扣除折旧后数额四分之三以上时),甲方同意乙方赔偿金额最高以合约正面双方约定之最高赔偿金额为上限;但车辆全损时,乙方应赔偿车辆现值之10%。(本车辆现值依新车公告售价x0.976n计算,其中n=本车自出厂年月已使用月数)。惟乙方如有违反本契约书其他约定事项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须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乙方或驾驶人故意或唆使之行为所致者。
2.乙方或驾驶人酗酒或服用、施打违禁品驾驶本车辆所致者。
3.乙方或驾驶人从事犯罪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为所致者。
4.本车辆于发生肇事后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毁损灭失。
5.本车辆因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
6.本车辆遭不明车辆或物体碰撞所致之毁损灭失。
7.本车辆遭不明括损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毁损灭失。
8.因自然灾害(如颱风、地震、洪水等)所致之毁损灭失。
第十五条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本车辆失窃或毁损但可修復者(须未达全损标准),于事故维修及失窃协寻期间内,乙方应照常缴付租金,期间在十日以内者应偿付该期间租金定价百分之七十;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内者应偿付该期间租金定价百分之六十;在十六日以上者应偿付该期间租金定价百分之五十。惟期间之计算,最长以二十日为限。
第十六条 本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失窃或零件失窃时,乙方应协助处理,并提供所需资料及证件。乙方如有诈欺行为或提供虚伪报告者,视同违约,除应负担法律责任外,应负担所有衍生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车辆如发生任何事故或损伤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乙方不得擅自抛弃对第三人求偿权利,或为不利甲方行使该项权利之行为,否则由乙方赔偿该损失。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期间如发现机件有异状或在途中抛锚,应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厂作紧急修护,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车辆修復期间之时间得以延长时间补足之,免加计租金,除此之外乙方因车辆异常所造成之不便、时间损失及各种有形或无形之衍生损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惟若车辆驶出一小时内或行驶四十公里内,机件发生故障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得要求换车,如甲方无车可供应时,乙方得要求解约,且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任何赔偿。但一般破胎或爆胎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復。
第十九条 甲方应担保租赁期间内本车辆合于约定使用状态,如有违反,双方得依物之瑕疵担保或债务不履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乙方还车地点包含甲方全省短租据点,惟应依合约协定之还车地点还车,如在预计还车地点以外之其他处所还车者,除原本该收取之异地还车费1000元外,甲方得另加收处理费最高上限新台币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因本契约发生诉讼时,甲乙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之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欲续租本车辆者,应在甲方营业时间内事先联繫并取得甲方之同意,始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如有逾时不还车或欠缴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迳自车辆停放处取回车辆外并得向乙方请求取回占有车辆所生之费用;甲方未取回车辆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仍以本契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付款人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权甲方以代缴乙方/付款人费用名义处理信用卡收款单以供付款,并同意为甲方保留相当于到期应付费用之总额;亦同意授权甲方透过乙方/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项费用:如罚单、ETAG、停车费、超时、超公里、延迟还车、油费、清洁费、车损费、营业损失费等款项。
第二十五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之。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留存之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方不得对外揭露或为契约目的范围外之利用,并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保护个人资料。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如因顾客个人因素取消预约时,将以以下政策收取服务费。若发生汇款手续费,将由顾客自身负担,敬请见谅。
■ 利用日1天前/当天:将收取租车费用的10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2-3天前:将收取订金的7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4-6天前:将收取订金的6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7-9天前:将收取订金的50%作为手续费
■ 利用日10天前可免费取消并退回全额订金。
※取消申请需在营业时间9点~17点间提出, 取消申请若于日本时间17点后提出之申请将视为隔日之申请。
若希望变更或取消预约请利用预约确认页面提出申请或透过电话、LINE QR码、Wechat二维码或谈话窗口进行咨询。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9 天 ~ 使用日前 7 天 | 50%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 60% |
|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70% |
| 使用日前 1 天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 台湾旅客需身分证件、本国籍驾照、信用卡(效期须大于 6 个月以上);
• 外国籍旅客需护照正本、国际驾照或在台开车许可证、原国籍驾照、信用卡(效期须大于 6 个月以上)
AVIS花莲台铁分店
选择在AVIS花莲台铁分店取车可预约机场来回接送的服务。
机场接送服务需于取车日三天前预约,并于预约时提供航班号码与航班时间及接送人数,以利安排,未预约者恕不提供接驳服务。
※预约成功后AVIS工作人员将会透过Email联系您,请在收到AVIS安维斯租车的确认邮件时,主动告知需要接送服务。
AVIS台东台铁分店
选择在AVIS台东台铁分店取车可预约机场来回接送的服务。
机场接送服务需于取车日三天前预约,并于预约时提供航班号码与航班时间及接送人数,以利安排,未预约者恕不提供接驳服务。
※预约成功后AVIS工作人员将会透过Email联系您,请在收到AVIS安维斯租车的确认邮件时,主动告知需要接送服务。
AVIS小港机场分店
到达入境大厅时,请拨打AVIS小港机场分店电话联系工作人员【(02) 6620-6620 转 170】,工作人员将于国际线到达出口等待您并带领您前往租车站点。 (请判别身穿AVIS制服的工作人员)
到达AVIS小港机场分店后请向工作人员出示您的预约确认书,驾照等相关文件。
手续完成后,工作人员将会带领您前去取车。
机场接送服务需于取车日三天前预约,并于预约时提供航班号码与航班时间及接送人数,以利安排,未预约者恕不提供接驳服务。
※预约成功后AVIS工作人员将会透过Email联系您,请在收到AVIS安维斯租车的确认邮件时,主动告知需要接送服务。
AVIS台南高铁分店
希望利用台南高铁站到AVIS台南高铁分店的免费接驳服务的顾客。
到达台南高铁站后请前往1楼2号出口。
出2号出口后请右转直行前往临停载客区,AVIS租车服务人员将在此等候您。
请认明车身标有''AVIS / Budget''字样之接驳专车。
※高铁接送服务需于取车三天前预约,并在预约时提供班次号码、到达时间及接送人数,未预约者恕无法提供接驳服务。
※预约成功后AVIS工作人员将会透过Email联系您,请在收到AVIS安维斯租车的确认邮件时,主动告知需要接送服务。
共 5 个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