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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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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台湾 · 高雄市

高雄機場站(KHH)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19號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7-801-1122
營業時間: 00:00:00-23:55:00
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19號
備註: #高雄小港機場租車KHH #站內停車場取還 #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地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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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台北市

台北車站店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26巷19號

02-2550-2200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2-2550-2200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26巷19號
備註: #台北車站租車費用 #台北租車機車 #非營業時間(21:00-09:00):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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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台北市

松山店

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217號

02-2749-1155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2-2749-1155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217號
備註: #松山車站租車 #非營業時間(21:00-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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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新北市

三重店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35-1號

02-2995-7700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2-2995-7700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35-1號
備註: #台北三重租車#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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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新北市

板橋店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126號

02-8966-1896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2-8966-1896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126號
備註: #台北板橋租車#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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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桃园

桃園店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二段296號

03-339-0909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3-339-0909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二段296號
備註: #桃園租車#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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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桃园

大園店

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205號

03-3860606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3-3860606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205號
備註: #桃園大園租車 #非營業時間自助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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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台中市

台中火車站

台中市中區建國路157號

04-2201-0077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4-2201-0077
營業時間: 09:00:00-21:00:00
地址: 台中市中區建國路157號
備註: #台中火車站租車#台中租車機車#台中租車自駕#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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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台湾 · 宜兰

羅東車站

宜蘭縣羅東鎮陽明路88號

03-9560505

09:00-21:00

門市類型: 有人據點
電話: 02-89661896
營業時間: 09:00-21:00
地址: 宜蘭縣羅東鎮陽明路88號 
備註: #羅東車站租車後站 #非營業時間(21:00 - 09:00): 提供自助租還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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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基本保险
车体险(车辆受损时,若因酗酒、不明损害或违约等情况,保险将不予理赔,承租人须负担修复费用,自负额最高为 50,000 元。)
注:如需升等保险,请洽门市专员
※ 不包含营业损失及 20% 折旧费用。
※ 保险仅限于与其他车辆碰撞之事故。
※ 若车辆全损,承租人须负担车辆现值 25% 及 20 日营业损失。
失窃险(车辆遭窃时,承租人需负担车辆现值 10% 之自付额)
乘客险(限乘人数内每人最高理赔新台币 100 万元整)
强制险(交通意外受害者每人最高给付新台币 200 万元整)
驾驶人伤害险(最高理赔新台币 100 万元整)
第三人责任险(任意第三人意外事故责任险 (出险需负担保险补偿金 10,000 元整))
每人伤亡保额新台币 100 万元
每一事故伤亡总保额新台币 200 万元
每一事故财物损失保险总额最高为新台币 50 万元
* 详细承保内容以各车辆保单为主,以上承保 车种不含机车及货车 (2020.3.1 修正)
GO 安心保险
活动内容
  1. 车损时,车体险自负额由 50,000 元→5,000 元,且免除车辆折旧费
  2. 免除失窃险车辆现值 10% 之自付额
  3. 免除财损 1 万元自负额
  4. 需负担营业损失
    车款价格:
    Vios / Yaris / Colt plus:NT$ 400 /日
    Tiida / Altis / Civic / Lancer / Sienta / Wish / Yaris Cross / Toyota Cross SUV :NT$ 600 / 日
    Starex / Staria / Luxgen M7 / Volkswagen touran 2025:NT$ 800 / 日
    注意事项
  5. 须承租人信用卡付费,VISA 金融卡不适用
  6. 加购透过电话预约或现场取车时提出,凡取完离开站点后提出加购者将不适用。
  7. 加购计价方式采「日」计算单位,非「时」计价。
  8. 逾时还车超时部分不在受保障范围內。
  9. 续租若欲加购服务,承租车辆必须驶回固得租车站点办理续租手续。
  10. 若事故后,如未符合此方案必要条件与程序,将依合约收取车辆损害赔偿费与车损折旧费及营业损失赔偿。
  11. 车辆损伤达全损时,不适用於安心保范围。 只适用于与其他车辆碰撞之事故
  12. 安心保方案不包含维修天数租金、加错油品、不明车损、全车玻璃、轮胎、轮框及保险合约不理赔之项目。
  13. 同一租赁合约发生数个事故时,此方案只适用于初次 (事故或损伤)。
  14. 车辆发生擦撞、毁损、失窃时,必报警处理,并取得【事故三联单】,得适此服务保障内容。
发生事故、失窃或肇事事件,该如何处理?
  1. 打 110 报警
    保持现场或拍照,切勿私下和解
  2. 通知租车公司
    请联系专员或客服
  3. 检附理赔文件
  4. 完成事故处理
  5. 本专案服务,若需第二驾驶人,则本服务费用为总计半价
  6. 此服务由固得租车承办人员,选择客户说明供其决定选购与否,不主动通告客户也并非强制要加购本被动性商品。
  7. 选购本服务之驾驶人需持有效驾照 2 年 (含) 以上且承租驾驶人与共同驾驶人,需无驾驶违规纪录,特殊情形则经服务人员报备核可才予接受。
  8. 本公司对此加购服务内容保有最终修改及解释之权利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保险

基本保险
车体险(车辆受损时,若因酗酒、不明损害或违约等情况,保险将不予理赔,承租人须负担修复费用,自负额最高为 50,000 元。)
注:如需升等保险,请洽门市专员
※ 不包含营业损失及 20% 折旧费用。
※ 保险仅限于与其他车辆碰撞之事故。
※ 若车辆全损,承租人须负担车辆现值 25% 及 20 日营业损失。
失窃险(车辆遭窃时,承租人需负担车辆现值 10% 之自付额)
乘客险(限乘人数内每人最高理赔新台币 100 万元整)
强制险(交通意外受害者每人最高给付新台币 200 万元整)
驾驶人伤害险(最高理赔新台币 100 万元整)
第三人责任险(任意第三人意外事故责任险 (出险需负担保险补偿金 10,000 元整))
每人伤亡保额新台币 100 万元
每一事故伤亡总保额新台币 200 万元
每一事故财物损失保险总额最高为新台币 50 万元
* 详细承保内容以各车辆保单为主,以上承保 车种不含机车及货车 (2020.3.1 修正)

GO 安心保险
GO 安心保险
活动内容
  1. 车损时,车体险自负额由 50,000 元→5,000 元,且免除车辆折旧费
  2. 免除失窃险车辆现值 10% 之自付额
  3. 免除财损 1 万元自负额
  4. 需负担营业损失
    车款价格:
    Vios / Yaris / Colt plus:NT$ 400 /日
    Tiida / Altis / Civic / Lancer / Sienta / Wish / Yaris Cross / Toyota Cross SUV :NT$ 600 / 日
    Starex / Staria / Luxgen M7 / Volkswagen touran 2025:NT$ 800 / 日
    注意事项
  5. 须承租人信用卡付费,VISA 金融卡不适用
  6. 加购透过电话预约或现场取车时提出,凡取完离开站点后提出加购者将不适用。
  7. 加购计价方式采「日」计算单位,非「时」计价。
  8. 逾时还车超时部分不在受保障范围內。
  9. 续租若欲加购服务,承租车辆必须驶回固得租车站点办理续租手续。
  10. 若事故后,如未符合此方案必要条件与程序,将依合约收取车辆损害赔偿费与车损折旧费及营业损失赔偿。
  11. 车辆损伤达全损时,不适用於安心保范围。 只适用于与其他车辆碰撞之事故
  12. 安心保方案不包含维修天数租金、加错油品、不明车损、全车玻璃、轮胎、轮框及保险合约不理赔之项目。
  13. 同一租赁合约发生数个事故时,此方案只适用于初次 (事故或损伤)。
  14. 车辆发生擦撞、毁损、失窃时,必报警处理,并取得【事故三联单】,得适此服务保障内容。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取消政策:
利用日 10 日前:免费
利用日 7~9 日前:总额的 50%
利用日 4~6 日前:总额的 60%
利用日 2~3 日前:总额的 70%
利用日 1 日前:总额的 80%
利用日当天或 NOSHOW:总额的 100%
必备证件(年满 20 岁,信用卡有效日期 6 个月以上)
a. 本国人士:国民身份证与汽车驾照。 (现金可租)
b. 外籍人士:有效 IDP 国际驾照、护照、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或银联卡、签证或居留证 (有效 6 个月以上) 或出入境证明。
c. 大陆港澳人士:有效香港驾照或 IDP 国际驾照、大陆护照、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或银联卡、入台证。
d. 日本国民:日本汽车驾照与翻译本、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出入境证明。
保证金:10,000 元(取车时支付,车辆顺利还车后约 28-4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使用规定:
A. 禁止事项
・禁止带宠物
・禁止抽烟,吃槟榔
・禁止留垃圾货车辆脏乱
・清洁不符者需支付清洁费至少 2000 元
B. 汽油及国道收费
・汽油依出车油量归还
・国道收费在还车时支付款项
C. 里程数限制及费用
・限制 400 公里 / 1 天
・超过 1 公里需支付额外费用,每公里 2 元
汽车租赁条款
第一条:契约当事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及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出租租赁车辆 (以下简称本车辆) 一事,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
第二条:本车辆及随车配备、出车前车况图、出车里程、租赁期间、租金计算及付款方式详如本契约书所载,乙方签妥本契约后,视为租赁车辆交付与验收完毕。惟本车辆及随车附件之所有权仍归属甲方,本契约仅係将本车辆及随车附件在约定期限内租与乙方使用,乙方并不取得其他任何权力。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并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关本车辆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护或更换须经甲方事前核准。乙方于租赁期间内应依本合约给付甲方全部之租金与相关费用。如乙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应负连带给付责任。乙方租赁汽车需出示本人合法之驾驶执照与国民身分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拷贝留底。
第三条:乙方应于约定之时间内归还车辆,除不可抗拒之因素逾时还车 60 分钟,以车辆逾时标准收费 (以此类推),逾时超过 6 小时则收取全日租金,逾时超过 12 小时者,除收取全日租金外另收 50%车辆临时调费用 (此费用因逾时还车导致下一位顾客无法正常取车,耽误其既定行程,因为需赔偿甲方逾时之全日租金暨加收 50%临时调度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乙方应随身携带驾驶执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汽车出租单及行车执照以供稽查人员检查,期间所生之停车费、过路通行费等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担。前项因违规所生之处罚案件,有关罚缓应由乙方负责缴清,如由甲方代为缴纳者,乙方应负责偿还;若乙方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情形,而租赁车辆依同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二规定遭迳行移置保管时,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乙方办理分期缴纳罚款以领回车辆;有关牌照被扣部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监理机关通知得领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该小客车不得使用于下情况: (一) 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报酬而揽载乘客或货物。(二) 用以推动或拖曳任何车辆或物体。(三) 供竞赛或其他试验性目的。 (四) 为任何违反中还民国法令或其他违法目的之使用。 (五) 服用麻醉或迷幻药物或酒醉驾车。 (六) 准许或指使任何无合法驾驶执照之人使用。 (七) 以诈欺或委虚伪陈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车。 (八) 严禁超载。
第六条:乙方应添加与承租车辆规定相符之燃料,若因使用不当或使用劣质燃料,导致车况异常或故障情形者,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车辆维修费用暨营业损失费用。乙方还车时,必须以出车时给付的油量基准计算,剩余之汽油不另退还。乙方应合法使用车辆,禁止超载或载运违禁品,危险物品暨易污损车辆之相关物品,携带宠物须装在宠物专用箱 (笼) 内便得载送,以及车辆内禁止吸烟,并不得使用该承租车辆从事营业用途或充当救护车使用,亦不得登记资料与不得将该承租车辆交予第三人使用,若违反前项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并请求乙方赔偿因不当使用车辆所造成之所以损害,若损伤程度严重,甲方得要求乙方依市价购买该车辆。
第七条:当车辆发生擦撞或毁损,乙方应立即报案并通知甲方以原厂维修评估处理,(无论事故肇责,乙方应同意先支付此件事故所产生之拖吊费、维修费、车辆维修期间只营业损失暨车辆折旧费用)。应全额由乙方负担。前项之车辆折旧费用,以维修费之 20%计算,乙方如未经甲方许可自行在外维修者,甲方得请求以原厂估计予以重新修复。 (如遇车辆毁损时甲方保有维修日期与指定维修厂之权利)。
第八条:本车辆如发生车辆损伤而未至全损时 (车辆全损之定义依保险条款为修理费用超过本车辆保险金额扣除折旧后数额四分之三以上时),乙方需负担保险补偿金最高以新台币伍万元为限;但车辆全损时,乙方应需额外赔偿车辆现值之 25%。(本车辆现值依新车公告售价 x0.976n 计算,其中 n = 本车自出厂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数。),(货车除外)
第九条:乙方应善尽管理人责任义务保管暨维护该车辆,禁止出卖、设定、抵押、与担保,典当车辆等行为。
第十条:本车辆已投保汽车责任强制险。故意或过失其应负责赔偿损失之金额超过保险理赔金额及范围这 (包含财损、精神、工作及第三方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涉。此契约并未附加车体险、窃盗险、第三人责任险及其他意外保险请小心驾驶。相关造成甲方损失之行为。乙方除全额负担赔偿外,维修日期在 10 日以内者,并应负担该期间 70%之定价租金;维修日期在 11 日以上 15 日以内者,并应负担该期间 60%之定价租金;超过 16 日以上者, 并应负担该期间 50%之定价租金。
第十一条:乙方应依双方事先 (取车前) 约定之还车地点 (本契约书正面所载) 还车,若未依约定还车地点还车时,乙方同意支付处理费用 3.000 元整 (惟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者可依双方约定之费用计价)。
第十二条:乙方欲续租本车辆,须取得甲方同意始为有效,并支付续租金。如甲方不同意需在合约租赁期间内归还车辆。不得有异议。乙方同意如有逾时不还车或欠缴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迳自车辆停放处取回车辆外,并得向乙方请求取回占有车辆所生之费用,至甲方未取回车辆占有期间,其权利义务仍以本契约为准。
第十三条:乙方承租之车辆,承租前双方务必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有问题乙方须立即提出,甲方交车时,应确保车辆于约定使用状况,车辆若驶出一小时内或行驶四十公里内,机械发生故障必须立即通报本公司,车辆若驶出超过一小时或超过四十公里,车辆发生故障概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费用。并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厂作紧急修护如假无车供应,乙方得要求解约,乙方均不得要求甲方任何赔偿。 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
第十四条:乙方无条件同意,于积欠租金、修理费用、罚单及其他应负或赔偿之费用未付,经甲方催告仍拖欠不付时,留置物品或抵押品即归甲方所有,甲方得任意处置,乙方并授权甲方代刻乙方印章乙枚,专做该动产转移过户手续之用。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利最终解释即终止此合约,乙方则不得有异议,乙方均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求偿。
第十六条:乙方或经乙方同意驾驶本约定租赁车辆之人,应具有合格之驾驶执照,不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不得有违反道路管理处罚条例第 43 条所规定之以下行为: 1. 蛇行或以任何方式危险驾车,包含但不限於酒驾或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相类似之管制药品等行为 2. 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数 40 公里 3. 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4. 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停或于车道中暂停 5.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6. 二辆以上汽车共同为前 5 款之行为,或在道路上竞驶或竞技 7. 犯罪行为或任何违反法规范之行为,包含但不限於森林法第 50 条第一项关于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媒介赃物等规定。 8. 不得违反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35 条。
第十七条:乙方 / 付款人若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权甲方,就费用以乙方 / 付款人名义处理信用卡收款单以供付款,并同意为甲方保留相关于到期应付费用之总额,亦同意授权甲方透过乙方 / 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 / 付款人收取各项罚单款项,乙方 / 付款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甲方已于签约前将本契约书内容逐条向乙方说明清楚,且本契约书所有条款经由乙方详细审阅完毕,乙方亦同亦无需带回契约书审阅七日。
第十九条:乙方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35 条致指定车辆被依同法第 85 之 2 条移置保管时,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分期缴纳罚锾以领回指定车辆。
第二十条:甲方应担保租赁期间内本车辆合于约定使用状态,如违反,双方得依物之瑕疵担保或债务不履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一条:本契约如有未定之事宜或有争议,依内政部定型化契约。相关法令,习惯暨诚信原则公平解决处理。
第二二條:本車裝設 GPS 定位保全系統,維護行車安全。乙方同意解無異議。
第二三條:丙方為連帶保證人需與乙方共同遵守合約約定之各項內容,如有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及債務不履行事項,須連帶負責賠償責任。
第二四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實際合約內容以門市紙本為主。

租车条件

安全座椅
100 元 / 日
行车记录仪
100 元 / 日
里程限制
400 公里 / 天,超过 1 公里需支付额外费用:2 元 / 公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利用日 10 日前:免费
利用日 7~9 日前:总额的 50%
利用日 4~6 日前:总额的 60%
利用日 2~3 日前:总额的 70%
利用日 1 日前:总额的 80%
利用日当天或 NOSHOW:总额的 100%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9 天 ~ 使用日前 7 天 50%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60%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70%
使用日前 1 天 8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一)取车手续

  1. 到店确认:前往门店取车,由工作人员详细说明 “租车注意事项”。
  2. 填写契约:填写 “汽车租赁契约”。
  3. 证件提交与费用结算:
    • 提供对应国籍要求的证件并影印存档,支付租金尾款。
    • 支付保证金 10,000 元(车辆顺利归还后,约 28-45 个工作日内退还)。
    • 证件要求:
      • 本国人士:国民身份证与汽车驾照(可现金租车)。
      • 外籍人士:有效 IDP 国际驾照、护照、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或银联卡、有效期 6 个月以上的签证或居留证,或出入境证明。
      • 大陆港澳人士:有效香港驾照或 IDP 国际驾照、大陆护照、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或银联卡、入台证。
      • 日本国民:日本汽车驾照及翻译本、AE/VISA/MASTER/JCB 信用卡、出入境证明。

(二)双方验车交付车辆

  1. 出车前由工作人员陪同验车,详细记录并拍摄车辆状况,记载于 “汽车出租单”。
  2. 确认无误后,客户签收,即可交付车辆。

(三)双方验车交还车辆

  1. 还车时由工作人员陪同验车,相关情况记录于 “汽车租赁契约”。
  2. 确认无误后,客户签收,并支付额外费用(国道通行费 ETC、里程费用等)。
  3. 最后开具发票(均为含税价格,如需统一编号请告知);ETC 为代收费用,不额外开具发票。

(四)使用规定

A. 禁止事项

  • 禁止带宠物
  • 禁止吸烟、吃槟榔
  • 禁止遗留垃圾或造成车辆脏乱
  • 清洁不符合标准者需支付至少 2000 元清洁费

B. 汽油及国道收费

  • 汽油需按出车时油量归还
  • 国道收费在还车时支付

C. 里程数限制及费用

  • 限制:400 公里 / 天
  • 超程费用:每超过 1 公里需支付 2 元
各网点的取车说明正在准备中。
完成预约后发送的预约确认书中将说明取车地点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