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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個據點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基本保險
車體險(車輛受損時,若因酗酒、不明損害或違約等情況,保險將不予理賠,承租人須負擔修復費用,自負額最高為50,000元。)
註:如需升等保險,請洽門市專員
※ 不包含營業損失及20%折舊費用。
※ 保險僅限於與其他車輛碰撞之事故。
※ 若車輛全損,承租人須負擔車輛現值25%及20日營業損失。
失竊險(車輛遭竊時,承租人需負擔車輛現值10%之自付額)
乘客險(限乘人數內每人最高理賠新台幣100萬元整)
強制險(交通意外受害者每人最高給付新台幣200萬元整)
駕駛人傷害險(最高理賠新台幣100萬元整)
第三人責任險(任意第三人意外事故責任險 (出險需負擔保險補償金10,000元整))
每人傷亡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每一事故傷亡總保額新台幣2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保險總額最高為新台幣50萬元
*詳細承保內容以各車輛保單為主,以上承保 車種不含機車及貨車 (2020.3.1修正)
GO安心保險
活動內容
1.車損時,車體險自負額由 50,000 元→ 5,000 元,且免除車輛折舊費
2.免除失竊險車輛現值 10% 之自付額
3.免除財損 1萬元 自負額
4.需負擔營業損失
車款價格:
Vios / Yaris / Colt plus:NT$ 400 /日
Tiida / Altis / Civic / Lancer / Sienta / Wish / Yaris Cross / Toyota Cross SUV :NT$ 600 /日
Starex / Staria / Luxgen M7 / Volkswagen touran 2025:NT$ 800 /日
注意事項
1.須承租人信用卡付費,VISA金融卡不適用
2.加購透過電話預約或現場取車時提出,凡取完離開站點後提出加購者將不適用。
3.加購計價方式採「日」計算單位,非「時」計價。
4.逾時還車超時部分不在受保障範圍內。
5.續租若欲加購服務,承租車輛必須駛回固得租車站點辦理續租手續。
6.若事故後,如未符合此方案必要條件與程序,將依合約收取車輛損害賠償費與車損折舊費及營業損失賠償。
7.車輛損傷達全損時,不適用於安心保範圍。 只適用於與其他車輛碰撞之事故
8.安心保方案不包含維修天數租金、加錯油品、不明車損、全車玻璃、輪胎、輪框及保險合約不理賠之項目。
9.同一租賃合約發生數個事故時,此方案只適用於初次(事故或損傷)。
10.車輛發生擦撞、毀損、失竊時,必報警處理,並取得【事故三聯單】,得適此服務保障內容。
發生事故、失竊或肇事事件,該如何處理?
1.打 110 報警
保持現場或拍照,切勿私下和解
2.通知租車公司
請聯繫專員或客服
3.檢附理賠文件
4.完成事故處理
11. 本專案服務,若需第二駕駛人,則本服務費用為總計半價
12.此服務由固得租車承辦人員,選擇客戶說明供其決定選購與否,不主動通告客戶也並非強制要加購本被動性商品。
13.選購本服務之駕駛人需持有效駕照2年(含)以上且承租駕駛人與共同駕駛人,需無駕駛違規紀錄,特殊情形則經服務人員報備核可才予接受。
14.本公司對此加購服務內容保有最終修改及解釋之權利
基本保險
車體險(車輛受損時,若因酗酒、不明損害或違約等情況,保險將不予理賠,承租人須負擔修復費用,自負額最高為50,000元。)
註:如需升等保險,請洽門市專員
※ 不包含營業損失及20%折舊費用。
※ 保險僅限於與其他車輛碰撞之事故。
※ 若車輛全損,承租人須負擔車輛現值25%及20日營業損失。
失竊險(車輛遭竊時,承租人需負擔車輛現值10%之自付額)
乘客險(限乘人數內每人最高理賠新台幣100萬元整)
強制險(交通意外受害者每人最高給付新台幣200萬元整)
駕駛人傷害險(最高理賠新台幣100萬元整)
第三人責任險(任意第三人意外事故責任險 (出險需負擔保險補償金10,000元整))
每人傷亡保額新台幣100萬元
每一事故傷亡總保額新台幣2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保險總額最高為新台幣50萬元
*詳細承保內容以各車輛保單為主,以上承保 車種不含機車及貨車 (2020.3.1修正)
GO安心保險
活動內容
1.車損時,車體險自負額由 50,000 元→ 5,000 元,且免除車輛折舊費
2.免除失竊險車輛現值 10% 之自付額
3.免除財損 1萬元 自負額
4.需負擔營業損失
車款價格:
Vios / Yaris / Colt plus:NT$ 400 /日
Tiida / Altis / Civic / Lancer / Sienta / Wish / Yaris Cross / Toyota Cross SUV :NT$ 600 /日
Starex / Staria / Luxgen M7 / Volkswagen touran 2025:NT$ 800 /日
注意事項
1.須承租人信用卡付費,VISA金融卡不適用
2.加購透過電話預約或現場取車時提出,凡取完離開站點後提出加購者將不適用。
3.加購計價方式採「日」計算單位,非「時」計價。
4.逾時還車超時部分不在受保障範圍內。
5.續租若欲加購服務,承租車輛必須駛回固得租車站點辦理續租手續。
6.若事故後,如未符合此方案必要條件與程序,將依合約收取車輛損害賠償費與車損折舊費及營業損失賠償。
7.車輛損傷達全損時,不適用於安心保範圍。 只適用於與其他車輛碰撞之事故
8.安心保方案不包含維修天數租金、加錯油品、不明車損、全車玻璃、輪胎、輪框及保險合約不理賠之項目。
9.同一租賃合約發生數個事故時,此方案只適用於初次(事故或損傷)。
10.車輛發生擦撞、毀損、失竊時,必報警處理,並取得【事故三聯單】,得適此服務保障內容。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取消政策:
利用日10日前:免費
利用日7~9日前:總額的50%
利用日4~6日前:總額的60%
利用日2~3日前:總額的70%
利用日1日前:總額的80%
利用日當天或NOSHOW:總額的100%
必備證件(年滿20嵗,信用卡有效日期6個月以上)
a.本國人士:國民身份證與汽車駕照。 (現金可租)
b.外籍人士:有效IDP國際駕照、護照、AE/VISA/MASTER/JCB信用卡或銀聯卡、 簽證或居留證(有效6個月以上)或出入境證明。
c.大陸港澳人士:有效香港駕照或IDP國際駕照、大陸護照、 AE/VISA/MASTER/JCB信用卡或銀聯卡、入台證。
d.日本國民:日本汽車駕照與翻譯本、AE/VISA/MASTER/JCB信用卡、出入境證明。
保證金:10,000元(取車時支付,車輛順利還車後約28-45個工作天内退還)
使用規定:
A.禁止事項
·禁止帶寵物
·禁止抽煙,吃檳榔
·禁止留垃圾貨車輛髒亂
·清潔不符者需支付清潔費至少2000元
B.汽油及國道收費
·汽油依出車油量歸還
·國道收費在還車時支付款項
C.里程數限制及費用
·限制400公里/1天
·超過1公里需支付額外費用,每公里2元
汽車租賃條款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及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出租租賃車輛 (以下簡稱本車輛)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 本車輛及隨車配備、出車前車況圖、出車里程、租賃期間、租金計算及付款方式詳如本契約書所載,乙方簽妥本契約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惟本車輛及隨車附件之所有
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係將本車輛及隨車附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與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力。在租賃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本車輛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
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核准。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如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時,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乙方租賃汽車需出示本人合法之駕駛執照與
國民身分證,甲 方核對無誤後拷貝留底。
第三條: 乙方應於約定之時間內歸還車輛,除不可抗拒之因素逾時還車 60 分鐘,以車輛逾時標準收費(以此類推),逾時超過6小時則收取全日租金,逾時超過12小時者,除收取全日租金外另
收50%車輛臨時調費用(此費用因逾時還車導致下一位顧客無法正常取車,耽誤其既定行程,因為需賠償甲方逾時之全日租金暨加收50%臨時調度費用)。
第四條: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檢查,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前項因違規所生
之處罰案件,有關罰緩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若乙方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情形,而租賃車輛依同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遭逕行
移置保管時,乙方同意委託甲方代乙方辦理分期繳納罰款以領回車輛;有關牌照被扣部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 (一)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二)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三)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四)為任何違反中還民國
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五)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六)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 (七)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 (八)嚴禁超載。
第六條: 乙方應添加與承租車輛規定相符之燃料,若因使用不當或使用劣質燃料,導致車況異常或故障情形者,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車輛維修費用暨營業損失費用。乙方還車時,必須以出車
時給付的油量基準計算,剩餘之氣油不另退還。乙方應合法使用車輛,禁止超載或載運違禁品,危險物品暨易汙損車輛之相關物品,攜帶寵物須裝在寵物專用箱(籠)內便得載送,以及車輛內
禁止吸菸,並不得使用該承租車輛從事營業用途或充當救護車使用,亦不得登記資料與不得將該承租車輛交予第三人使用,若違反前項規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因不當使
用車輛所造成之所以損害,若損傷程度嚴重,甲方得要求乙方依市價購買該車輛。
第七條: 當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維修評估處理,(無論事故肇責,乙方應同意先支付此件事故所產生之拖吊費、維修費、車輛維修期間隻營業損失暨車輛折
舊費用)。應全額由乙方負擔。前項之車輛折舊費用,以維修費之20%計算,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自行在外維修者,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計予以重新修復。
(如遇車輛毀損時甲方保有維修日期與指定維修廠之權利)。
第八條: 本車輛如發生車輛損傷而未至全損時(車輛全損之定義依保險條款為修理費用超過本車輛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乙方需負擔保險補償金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但車輛全損時,乙方應需額外賠償車輛現值之25%。(本車輛現值依新車公告售價x0.976n計算,其中n=本車自出廠年月起算已使用月數。),(貨車除外)
第九條: 乙方應善盡管理人責任義務保管暨維護該車輛,禁止出賣、設定、抵押、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第十條: 本車輛已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故意或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保險理賠金額及範圍這(包含財損、精神、工作及第三方等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此契約並未
附加車體險、竊盜險、第三人責任險及其他意外保險請小心駕駛。相關造成甲方損失之行為。乙方除全額負擔賠償外,維修日期在10日以內者,並應負擔該期間70%之定價租金;維修日期在1
1日以上15日以內者,並應負擔該期間60%之定價租金;超過16日以上者, 並應負擔該期間50%之定價租金。
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雙方事先(取車前)約定之還車地點(本契約書正面所載)還車,若未依約定還車地點還車時,乙方同意支付處理費用3.000元整(惟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者可依雙方約定之費用
計價)。
第十二條: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須取得甲方同意始為有效,並支付續租金。如甲方不同意需在合約租賃期間內歸還車輛。不得有異議。乙方同意如有逾時不還車或欠繳租金等情事,甲方除得
逕自車輛停放處取回車輛外,並得向乙方請求取回佔有車輛所生之費用,至甲方未取回車輛占有期間,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十三條: 乙方承租之車輛,承租前雙方務必對該車輛進行檢查,有問題乙方須立即提出,甲方交車時,應確保車輛於約定使用狀況,車輛若駛出一小時內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械發生故障
必須立即通報本公司,車輛若駛出超過一小時或超過四十公里,車輛發生故障概由承租人負責維修費用。並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如假無車供應,乙方得要求解約,乙方均不得要求
甲方任何賠償。 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第十四條: 乙方無條件同意,於積欠租金、修理費用、罰單及其他應負或賠償之費用未付,經甲方催告仍拖欠不付時,留置物品或抵押品即歸甲方所有,甲方得任意處置,乙方並授權甲方代
刻乙方印章乙枚,專做該動產轉移過戶手續之用。
第十五條: 甲方有權利最終解釋即終止此合約,乙方則不得有異議,乙方均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求償。
第十六條: 乙方或經乙方同意駕駛本約定租賃車輛之人,應具有合格之駕駛執照,不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不得有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所規定之以下行為:
1. 蛇行或以任何方式危險駕車,包含但不限於酒駕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等行為 2.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數 40 公里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
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停或於車道中暫停 5.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6. 二輛以上汽車共同為前 5 款之行為,或在道路上
競駛或競技 7. 犯罪行為或任何違反法規範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森林法第 50 條第一項關於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等規定。
8. 不得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第十七條: 乙方/付款人若以信用卡付款,即表示授權甲方,就費用以乙方/付款人名義處理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並同意為甲方保留相關於到期應付費用之總額,亦同意授權甲方透過乙方/
付款人之信用卡公司,向乙方/付款人收取各項罰單款項,乙方/付款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甲方已於簽約前將本契約書內容逐條向乙方說明清楚,且本契約書所有條款經由乙方詳細審閱完畢,乙方亦同亦無需帶回契約書審閱七日。
第十九條:乙方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致指定車輛被依同法第 85 之 2 條移置保管時,乙方同意委託甲 方代為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以領回指定車輛。
第二十條: 甲方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違反,雙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一條: 本契約如有未定之事宜或有爭議,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相關法令,習慣暨誠信原則公平解決處理。
第二二條: 本車裝設GPS定位保全系統,維護行車安全。乙方同意解無異議。
第二三條: 丙方為連帶保證人需與乙方共同遵守合約約定之各項內容,如有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及債務不履行事項,須連帶負責賠償責任。
第二四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實際合約內容以門市紙本為主。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10日前:免費
利用日7~9日前:總額的50%
利用日4~6日前:總額的60%
利用日2~3日前:總額的70%
利用日1日前:總額的80%
利用日當天或NOSHOW:總額的100%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9 天 ~ 使用日前 7 天 | 50%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 60% |
|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70% |
| 使用日前 1 天 | 8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取車手續
1.前來門市取車,並由人員告知“租車注意事項”
2.填寫“汽車租賃契約”
3.提供證件(依國籍分別提供如下)影印存檔,支付租金尾款
a.本國人士:國民身份證與汽車駕照。 (現金可租)
b.外籍人士:有效IDP國際駕照、護照、AE/VISA/MASTER/JCB信用卡或銀聯卡、 簽證或居留證(有效6個月以上)或出入境證明。
c.大陸港澳人士:有效香港駕照或IDP國際駕照、大陸護照、 AE/VISA/MASTER/JCB信用卡或銀聯卡、入台證。 d.日本國民:日本汽車駕照與翻譯本、AE/VISA/MASTER/JCB信用卡、出入境證明。
雙方驗車交付車輛
1.出車前由人員陪同驗車,並詳細記錄及拍照車輛狀況紀載於“汽車出租單”
2.確認無誤後,客戶簽收,即可交付車輛
雙方驗車交還車輛
1.還車時由人員陪同驗車,並記錄相關於“汽車租賃契約”
2.確認無誤後,客戶簽收,並給付額外費用(國道通行費ETC、里程費用、……)
3.最後開立發票(皆為含稅價格,如需統編請告知) ETC為代收費用不額外開立發票
保證金:10,000元(取車時支付,車輛順利還車後約28-45個工作天内退還)
使用規定:
A.禁止事項
·禁止帶寵物
·禁止抽煙,吃檳榔
·禁止留垃圾貨車輛髒亂
·清潔不符者需支付清潔費至少2000元
B.汽油及國道收費
·汽油依出車油量歸還
·國道收費在還車時支付款項
C.里程數限制及費用
·限制400公里/1天
·超過1公里需支付額外費用,每公里2元